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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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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202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2026號
受處分人:吳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0年度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海樂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吳OO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海樂公司未於110年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截止日111年4月30日,遇勞動節補假順延至111年5月3日)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10年度財務報告。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內未上市、未上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本法及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海樂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0年度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以海樂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吳OO先生
副本: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OO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1936   更新日期: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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