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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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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356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3567號
受處分人:黃○○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福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中福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中福公司未於111年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同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之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中福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0年度財務報告,業經本會於111年4月1日開立新臺幣24萬元罰鍰之裁處書在案,現又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以中福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先生
副本: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3506   更新日期: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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