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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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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50527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103505271號
受處分人: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双美公司)獨立董事人數不足章程規定,未依規定補選,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為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所明定。
二、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双美公司)獨立董事林○○於110年7月19日辭任,致獨立董事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6項規定,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惟双美公司未於最近一次股東常會(111年6月20日)補選獨立董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爰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以双美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以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先生
副本: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
瀏覽人次: 3930   更新日期: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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