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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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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鈞泰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360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3602號
受處分人: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泰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暨補行公告申報110年度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鈞泰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
一、鈞泰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11年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二、鈞泰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於110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110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1年5月5日金管證審字第11103819651號函、111年6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1110346938號函及111年7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10350048號函限期補行公告,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暨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之國內及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又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違反上開規定者,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本法及主管機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鈞泰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公告申報111年第2季財務報告暨補行公告申報110年度財務報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以鈞泰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裁處罰鍰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先生
副本: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4084   更新日期: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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