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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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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分別停止徐○○及林○○各1個月業務之執行(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786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7861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786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786號
受處分人:徐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誠國際投顧)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
事實:受處分人於永誠國際投顧登錄為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於109年8月至9月間有從事個人股票交易未申報及買賣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等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下稱人員管理規則)。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1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所明定。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交易情形。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為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之1所明定;復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四、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不在此限。...」為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三、經查受處分人於永誠國際投顧登錄為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於109年8月至9月間為個人帳戶頻繁買賣多檔股票惟未申報交易情形,及於事業推介客戶某種有價證券前後7日內,以個人帳戶買賣該種有價證券,核有違反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15條之1第1項之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徐OO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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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7861號
受處分人:林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誠國際投顧)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
事實:受處分人於永誠國際投顧登錄為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於109年9月間有從事個人股票交易未申報及買賣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等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下稱人員管理規則)。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1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所明定。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交易情形。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為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之1所明定;復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四、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不在此限。...」為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定。
三、經查受處分人於永誠國際投顧登錄為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於109年9月間為個人及配偶帳戶頻繁買賣股票惟未申報交易情形,及於事業推介客戶某種有價證券前後7日內,以個人帳戶買賣該種有價證券,核有違反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15條之1第1項之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OO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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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103837862號
受處分人: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0695848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1段145號6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OO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受處分人所屬人員有買賣其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及從事個人股票交易未申報等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所明定。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四、買賣該事業推介予投資人相同之有價證券。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不在此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交易情形。」分別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09年10月26日至同月27日赴受處分人進行實地訪查,發現查核期間(106年4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受處分人有以下缺失:
(一)受處分人所屬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業務人員徐OO、林OO、江OO及黃OO於事業推介客戶某種有價證券前後7日內,有以其個人帳戶買賣該種有價證券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所屬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業務人員徐OO、江OO、林OO及其配偶雷OO、陳OO之未成年子女陳OO及陳OO於查核期間有進行股票交易,惟未向受處分人申報,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四、綜具前述,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所屬人員個人交易管理責任,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規定對受處分人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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