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64946號)
2023-02-0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64946號
受處分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357868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2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22樓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111年6月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受處分人內部人員未依規定於所屬證券商開戶;對客戶當日委託買賣金額累積超逾核定之單日買賣最高額度或投資能力者,未經徵信審核程序;業務人員使用公司配置之內部網路位址(IP)為客戶執行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以相同網路位址(IP)電子下單方式參與公開申購者,未進行申購人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之查證作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公司既有客戶,未確實執行客戶風險等級審查及交易檢核程序;對既有客戶新增經紀業務信用帳戶,未進行客戶身分資料審查及風險評估;對一般風險等級客戶之評估有超逾所訂風險等級定審期限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1年6月8日至111年6月30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內部人員開立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有於子女成年時未註銷其內部人員帳戶、有未以專屬帳號(98*)區分,及內部人員有於其他證券商開戶之情事,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10普通交易帳戶有關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四)規定。
(二)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對客戶當日委託買賣金額累積超逾核定之單日買賣最高額度或投資能力者,有未經徵信審核程序,逕由經理人核決之情事,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 10.規定。
(三)業務人員有使用公司配置之內部網路位址(IP)為客戶執行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規定,以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十二)規定。
(四)辦理股票發行公司初次上市(櫃)(IPO)及現金增資(SPO)承銷案公開申購作業,對客戶以相同網路位址(IP)電子下單方式參與公開申購者,未進行申購人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之查證作業,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58條第2項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700公開申購配售作業(十三)規定。
(五)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公司既有客戶經比對屬金控母公司所提供集團聯防名單之政治性職務人士(PEP)或負面新聞(NN)者,未確實執行客戶風險等級審查及交易檢核程序,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100防制洗錢作業(含國際證券業務)(四)1.規定。
(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客戶帳戶持續監控作業,對既有客戶新增經紀業務信用帳戶,有未進行客戶身分資料審查及風險評估之情事;另對一般風險等級客戶之評估有超逾所訂風險等級定審期限之情事,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100防制洗錢作業(含國際證券業務)(二)2.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陳○○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64946號
受處分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357868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2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97號22樓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111年6月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受處分人內部人員未依規定於所屬證券商開戶;對客戶當日委託買賣金額累積超逾核定之單日買賣最高額度或投資能力者,未經徵信審核程序;業務人員使用公司配置之內部網路位址(IP)為客戶執行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以相同網路位址(IP)電子下單方式參與公開申購者,未進行申購人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之查證作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公司既有客戶,未確實執行客戶風險等級審查及交易檢核程序;對既有客戶新增經紀業務信用帳戶,未進行客戶身分資料審查及風險評估;對一般風險等級客戶之評估有超逾所訂風險等級定審期限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1年6月8日至111年6月30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內部人員開立帳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有於子女成年時未註銷其內部人員帳戶、有未以專屬帳號(98*)區分,及內部人員有於其他證券商開戶之情事,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10普通交易帳戶有關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四)規定。
(二)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對客戶當日委託買賣金額累積超逾核定之單日買賣最高額度或投資能力者,有未經徵信審核程序,逕由經理人核決之情事,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 10.規定。
(三)業務人員有使用公司配置之內部網路位址(IP)為客戶執行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規定,以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十二)規定。
(四)辦理股票發行公司初次上市(櫃)(IPO)及現金增資(SPO)承銷案公開申購作業,對客戶以相同網路位址(IP)電子下單方式參與公開申購者,未進行申購人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之查證作業,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58條第2項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700公開申購配售作業(十三)規定。
(五)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公司既有客戶經比對屬金控母公司所提供集團聯防名單之政治性職務人士(PEP)或負面新聞(NN)者,未確實執行客戶風險等級審查及交易檢核程序,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100防制洗錢作業(含國際證券業務)(四)1.規定。
(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客戶帳戶持續監控作業,對既有客戶新增經紀業務信用帳戶,有未進行客戶身分資料審查及風險評估之情事;另對一般風險等級客戶之評估有超逾所訂風險等級定審期限之情事,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100防制洗錢作業(含國際證券業務)(二)2.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陳○○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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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