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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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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218)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及第11條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詹OO君罰鍰新臺幣48萬元。(金管證發罰字第112033215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20332158號
受處分人:詹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事實: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下稱取處程序)辦理。另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規定,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及同法第11條規定,公司召開董事會,必要時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二、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公司)主張於111年12月2日董事會以因應公司資金需求,擬具處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公司)等公司股份之議案進行開放式討論,惟查泰山公司處分資產前之相關評估及交易程序制度等規範甚詳,未見任何可免除評估程序而得直接於董事會採開放性討論之規定,且查泰山公司過去5年度及截至111年第3季投資全家公司之帳面金額占總資產比率約介於25%至33%,投資收益占當期淨利之比率約介於51%至91%;本案泰山公司未依所定取處程序第7條規定經承辦單位擬訂計畫評估分析後,提出書面申請並呈請權責主管依核決權限核准,即逕於董事會開放性討論後通過,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另該次董事會「擬處分本公司投資有價證券案」討論事項,其中有關處分全家公司股份,依前述泰山公司投資全家公司狀況,惟會議資料僅檢附一頁持股明細而未有相關說明或評估分析,議案資料顯有未足,且會中就部分董事之詢問及要求提示文件亦未提供及補充,另列席會計師及律師於討論及表決時均未離席,核有違反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及第11條之規定。
四、臺端係泰山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取處準則第7條第1項、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及第11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詹OO君
副本: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詹景超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
瀏覽人次: 4462   更新日期: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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