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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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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120380822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380822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20380822號
受處分人:蔡○○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
地址:○○市○○路○○段○○號○○樓
主旨:命令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停止受處分人6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2年3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另受處分人目前未在證券商任職,請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1年4月25日對宏遠證券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代客戶保管存摺、攜帶及使用客戶提供未經公司允准之筆電至營業場所並代理客戶下單,及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未具價格之全權委託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11款、第17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11款及第17款規定,業務人員不得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價格之全權委託、代客戶保管存摺及代理他人買賣有價證券;同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業務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證交所於111年4月25日對宏遠證券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受處分人有代客戶保管存摺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二)受處分人有攜帶及使用客戶提供未經公司允准之筆電至營業場所,並以無線網卡連結外網代理客戶下單,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C-21100新興科技應用(三)1、(2)A.B.規定不符,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有接受客戶委託未敘明價格即逕行以漲跌停價協助下單,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價格之全權委託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姜○○先生)、蔡○○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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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203808221號
受處分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027502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36號3至5樓及7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姜○○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236號3至5樓及7樓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同規則第37條第5款、第11款、第18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1年4月25日對受處分人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前受託買賣業務人員蔡○○(下稱蔡員)有代客戶保管存摺、攜帶及使用客戶提供未經公司允准之筆電至營業場所並代理客戶下單,及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未具價格之全權委託等情事。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對人員督導管理之責任,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同規則第37條第5款、第11款、第18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同規則第37條第5款、第11款及第18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價格之全權委託、受理公司受僱人代理他人買賣有價證券及代客戶保管存摺。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交所於111年4月25日對受處分人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蔡員有代客戶保管存摺、攜帶及使用客戶提供未經公司允准之筆電至營業場所並代理客戶下單,及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未具價格之全權委託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11款、第17款及同條第3項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同規則第37條第5款、第11款、第18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姜○○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5392   更新日期: 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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