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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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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61007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61007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10361007號
受處分人: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2957098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176號4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地址:同受處分人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111年5月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受理非特定自然人客戶以電話未限價指示方式委託買賣、受理客戶以非屬法令規範之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及錄製不實電話錄音紀錄、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對臨時動議事項全權委託、董事會議事項與董事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未說明利害關係且未於議事錄記載、對涉及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董事自身利害關係等事項未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而逕提報董事會決議、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表對客戶地域風險評估項目與客戶職行業風險評估項目未依本會相關洗錢防制法令辦理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3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等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與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3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分別規定: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討論事項應詳實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1年5月12日至111年5月27日派員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中和分公司業務員唐○○、蘆洲分公司業務員林○○、富順分公司業務員蔡○○(下稱蔡員)有受理非特定自然人客戶以電話未限價指示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核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十四)之規定。
(二)蔡員有受理客戶以非屬法令規範之電子式交易型態(Line之聊天室),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情事,核違反內控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十六)之規定。
(三)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
1、公司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對臨時動議事項,有全權委託之情事,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
2、會議事項與董事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未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且未於議事錄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及其不迴避之理由,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與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3、對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有未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而逕提報董事會決議之情事,核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之規定。
4、辦理客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表」,對客戶地域風險評估項目,未依據本會107年11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41687號函規定,將「受聯合國、美國或歐盟經濟制裁或採取其他類似措施的國家或地區」等資訊納入地域風險評估之參考範圍;另對客戶職行業風險評估項目,未參酌110年12月29日公布之2021年版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風險評估報告,研議將新增之弱點職業或易利用於資恐武擴行業納入前述評估表,作為加強審查或加分之職行業項目,與本會107年7月4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21242號函規定不符。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9條第3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黃○○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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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610072號
受處分人:蔡○○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美好證券)停止受處分人3個月業務之執行,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本會檢查局111年5月間對美好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受理客戶以非屬法令規範之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且於事後錄製不實電話錄音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與第3項所明定。
二、本會檢查局111年5月間對美好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受理客戶以非屬法令規範之電子式交易型態(Line之聊天室),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且於事後錄製不實電話錄音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與第3項規定。
三、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蔡○○女士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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