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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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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2034128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20341289號
受處分人: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系統參數設定錯誤,且主管未能落實執行核驗作業發現,導致發生前台交易系統異常;另受處分人發生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已達代為沖銷標準,惟未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情事:
1、受處分人○○年○○月○○日系統參數設定錯誤,且主管未能落實執行核驗作業發現,導致受處分人○○年○○月○○日上午○○起發生前台交易系統異常,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27020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四)電腦操作管理:…5.操作人員所有輸入,電腦系統應留下紀錄並由主管核驗」、內部控制制度總則第4點第1項第3款「…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第7點第1項「..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規定不符。
2、受處分人○○年○○月○○日有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已達代為沖銷標準,惟未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320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五)代為沖銷作業:1.期貨交易人經公司或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後,遇下列情形,公司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1)帳戶風險指標低於公司規定(公司規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規定不符。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冠成先生)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自心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佩君女士)、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瀏覽人次: 5114   更新日期: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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