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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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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 (金管證投罰字第112038245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20382456號
受處分人: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劉OO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受處分人所屬人員從事個人股票交易未申報等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所明定。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交易情形。」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10年12月7日至12月9日赴受處分人進行實地訪查,發現查核期間(107年10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受處分人所屬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業務人員劉OO、陳OO、范OO、劉OO之配偶於查核期間有進行股票交易,惟未向受處分人申報,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
四、綜具前述,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所屬人員個人交易管理責任,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對受處分人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OO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OO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瀏覽人次: 5073   更新日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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