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827851號)
2024-06-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827851號
受處分人: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36552651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6號2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杜○○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6號2樓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30萬元。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2年10月20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之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有與客戶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對於客戶有當日沖銷及資券互抵之操作習性且發生大幅虧損狀況者,於申請調升單日買賣額度時,未考量調整前客戶持續處於虧損狀況,並基於專業加強風險控管,即經分公司經理人同意調高其單日買賣額度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交所於112年10月20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
(一)業務人員有媒介客戶借貸款項情事,核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十二)之規定。
(二)業務人員與分公司經理人有對客戶當沖發生重大虧損,仍調升客戶單日買賣額度情事,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二)5之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杜○○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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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