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85059號)
2024-10-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85059號
受處分人:謝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大略公司)未補行公告申報113年6月份、7月份及未公告申報113年8月份營運情形,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謝OO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事實:
一、大略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申報113年6月份營運情形,經本會以113年8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839541號函及113年8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55831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二、大略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申報113年7月份營運情形,經本會以113年8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55831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三、大略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13年9月10日前公告申報113年8月份營運情形。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次按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行人於依本法規定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申報、公告,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4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大略公司未依前揭規定補行公告申報113年6月份、7月份及未公告申報113年8月份營運情形,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以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謝OO女士
副本: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謝OO女士)、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30385059號
受處分人:謝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大略公司)未補行公告申報113年6月份、7月份及未公告申報113年8月份營運情形,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謝OO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事實:
一、大略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申報113年6月份營運情形,經本會以113年8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839541號函及113年8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55831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二、大略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申報113年7月份營運情形,經本會以113年8月26日金管證審字第11303558311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三、大略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13年9月10日前公告申報113年8月份營運情形。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次按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發行人於依本法規定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申報、公告,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為發行人時,該外國公司違反前項第4款規定,依前項規定處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大略公司未依前揭規定補行公告申報113年6月份、7月份及未公告申報113年8月份營運情形,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及第179條規定,以大略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謝OO女士
副本: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代表人謝OO女士)、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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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