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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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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589761號;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97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589761號
受處分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許OO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3年5月13日至14日對受處分人高美館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業務人員高OO (下稱高員)有代客戶決定股票賣出價格及數量、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代客戶保管印鑑及存摺,以及受理客戶未具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第37條第13款及第18款規定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同規則第37條第13款及第18款規定,證券商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及不得有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情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交所於113年5月13日至14日對受處分人高美館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高員於112年3月至113年3月間,有代客戶決定股票賣出價格及數量、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代客戶保管印鑑及存摺,以及受理客戶未具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9款、第11款及第20款規定。
三、高員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3款及第18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許OO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OO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OO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30358976號
受處分人:高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停止受處分人6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OO年OO月OO日至OO年OO月OO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3年5月13日至14日對凱基證券高美館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代客戶決定股票賣出價格及數量、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代客戶保管印鑑及存摺,以及受理客戶未具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9款、第11款及第20款。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9款、第11款及第20款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及「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情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證交所於113年5月13日至14日對凱基證券高美館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以下缺失事項:
(一)112年5月31日及6月1日有代客戶決定股票賣出價格及數量之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二)112年3月至113年3月間與5名客戶銀行帳戶資金往來,有與客戶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等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三)112年10月23日自客戶交割帳戶臨櫃提領現金,有代客戶保管印鑑及存摺等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1款規定。
(四)112年3月至113年3月間有受理未具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許OO先生)、高OO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OO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OO先生)
 
瀏覽人次: 1207   更新日期: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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