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329941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9942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9943號)
2025-05-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329941號
受處分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357868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新臺幣9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113年7月15日至8月7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辦理融資融券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額度審核作業,未併計關聯戶總歸戶額度由權責層級准駁、辦理關係人融通利率核准作業,未訂定及執行是否優於其他客戶之評估程序、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辦理個人資料之盤點、蒐集、處理或利用欠妥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同規則第37條第13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之行為。另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112年5月12日修正前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112年5月12日修正後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3年7月15日至8月7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辦理融資融券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額度審核作業,有未併計關聯戶總歸戶額度由權責層級准駁,且核決人員對具利害關係客戶提高不限用途款項借貸額度時,未採取適當利益迴避措施,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88條第1款、第89條第1項、第2項、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30條第2項第1款、第5款、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9320(十一)5.、CA-11370(五)1.及(六)規定。
(二)辦理關係人融通利率核准作業,未訂定及執行是否優於其他客戶之評估程序,核違反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三)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作業,有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規定。
(四)辦理個人資料盤點作業,有未將含有個人資料之實體紙本文件及數位檔案資料納入清查範圍,且公司個人資料管理自我評估報告連續兩年載示同一部室有同一缺失,而未執行改善,核違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下稱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4條及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五)寄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議資料,有未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核違反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
(六)函復司法機關來函查調客戶資料,有未以密件處理,並提示查詢機關應予保密,核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公務機關查詢、解繳及變賣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第7條第2項規定。
(七)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業,核有未依公司內部所訂個人資料檔案管理辦法第6條保管客戶個資之情事。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9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9942號
受處分人:何○○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4年5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3年7月15日至8月7日對元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受處分人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本會檢查局於113年7月15日至8月7日對元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受處分人於113年3月6日有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何○○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9943號
受處分人: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4年5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3年7月15日至8月7日對元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受處分人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本會檢查局於113年7月15日至8月7日對元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受處分人於113年3月8日有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0款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林○○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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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