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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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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4034763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40347638號
受處分人: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查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耀公司)114年3月13日公告表示,於113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並於同日與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機房機櫃電力網際網路服務租用申請」,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金額約為新臺幣1,334,546千元,惟未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2家以上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核有違反取處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
三、受處分人係翔耀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取處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林○○君
副本: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   
瀏覽人次: 1156   更新日期: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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