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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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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4631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46312號
受處分人: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30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1月3日至1月21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辦理當日沖銷交易之款項交割作業未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致產生多筆違約催理案件、對核予單日買賣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之客戶未每年調查更新客戶徵信資料、未將含有客戶個人資料之實體紙本文件及數位檔案資料納入清查範圍,以及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規範之利害關係人申報及建檔作業有董事未覈實申報本人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之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4年1月3日至1月21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辦理當日沖銷交易之款項交割作業未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致產生多筆違約催理案件,有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欠妥當,且未依內規通報作業風險並研議法令遵循及改善作業流程之情事,違反受處分人所訂「作業風險事件管理要點」規定。
(二)辦理客戶買賣額度審核作業,對核予單日買賣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之客戶,有未每年調查更新客戶徵信資料情事,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一)5.規定。
(三)辦理113年個人資料盤點作業,未將含有客戶個人資料之實體紙本文件及數位檔案資料納入清查範圍,違反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4條規定。
(四)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規範之利害關係人申報及建檔作業,有董事未覈實申報本人擔任負責人之企業者之情事,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M-19300關係人交易之管理(二)6.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代表人○○○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4608   更新日期: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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