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38869號)
2025-07-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38869號
受處分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謝○○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3年12月9日至13日及113年12月17日至23日分別對受處分人文心及忠孝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3年12月9日至13日及113年12月17日至23日分別對受處分人文心及忠孝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113年間辦理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未揭露自交易相對人收取通路服務費用之年化率,核已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8條第2項規定。
(二)111年及112年間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向客戶收取之海外債券手續費率,於提供客戶之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上所揭露資訊有誤,未詳實填載,核已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
(三)113年間以受託買賣方式辦理客戶委託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有營業員外出收取客戶申購委託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謝○○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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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