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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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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4035094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40350946號
受處分人:鮑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董事及監察人選舉係依公司法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事項,爰屬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事項,惟查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8日董事會開會通知未見董事、監察人選舉事項,且董事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於討論及決議時追加董事、監察人選舉暨討論事項,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
二、受處分人係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以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鮑OO
副本: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瀏覽人次: 3123   更新日期: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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