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835931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835932號)
2025-08-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835931號
受處分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鄭○○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3年11月19日至26日及同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對受處分人內湖及嘉義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3款及第15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次依同規則第37條第13款及第15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及不得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3年11月19日至26日及同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分別對受處分人內湖及嘉義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下列缺失情事:
(一)內湖分公司受理客戶以電話委託買進未達BBB等級之外國債券未於受託買進時揭露投資風險,核已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之1規定。
(二)內湖分公司辦理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核作業,未依內規檢附任一項衍生性金融商品或放空型ETF或槓桿型ETF,及任一項金融商品交易經驗佐證,僅提供台股交易明細或庫存資料作為交易經驗資料,仍審核成為專業投資人,核已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
(三)內湖分公司營業員有外出收取客戶買賣委託書,未於營業場所受理客戶委託買賣海外債券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
(四)嘉義分公司營業員有利用親屬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及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及第15款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3款及第15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835932號
受處分人:張○○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證券)停止受處分人2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4年8月16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3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對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時,發現受處分人有利用親屬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及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20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20款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及不得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本會檢查局於113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對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進行專案檢查時,發現受處分人有利用親屬帳戶下單買賣股票及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20款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先生)、張○○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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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