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40343265號、金管證投字第11403432651號)
2025-08-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40343265號
受處分人: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李○○
地址: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2月5日至19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委由網讚策略公司及微醺媒體有限公司進行網路論壇輿論操作,以帳號留言之廣告內容強調報酬率,包括「買美債虧損的可能性是零,只要你放夠久,光領息就回本了,怎麼會虧,我目前持有687B已經正10%左右」,經查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失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法令依據: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次按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下稱金融業廣告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情事。
二、受處分人委由網讚策略公司及微醺媒體有限公司進行網路論壇輿論操作,以帳號留言之廣告內容強調報酬率,經查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失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金融業廣告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分如主旨,並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尤○○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證期局投信投顧組、證期局秘書室、證期局主計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403432651號
受處分人:蔡○○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投信)停止受處分人6個月執行業務,期間自114年9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4日止。(另查受處分人目前未登錄為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請副本收受者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2月5日至19日對國泰投信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利用他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經理之基金帳戶相同個股,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之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受處分人陳述意見表示於國泰投信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利用特定人帳戶買賣與公司經理之基金帳戶相同個股,且未向公司申報個人交易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二、綜前所述,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蔡○○、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尤○○先生)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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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