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40384039號)
2025-08-2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40384039號
受處分人: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劉○○
地址: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
事實:受處分人提供之媒體新聞稿於113年11月19日報導內容,載有「美國投資等級債在降息期間上漲勝率100%,平均漲幅38.1%,顯示BBB投資等級債券,具較高收益率」及「降息期間能創造較佳總報酬等優勢」等文字後,緊接提及「00970B是市場目前唯一一檔純聚焦美國、100%BBB級」、「提供100%BBB級投資等級債,追蹤指數的殖利率高達6.08%」、「在降息循環中,投資人不妨挑選聚焦純美國、長天期、及100%BBB級的債券ETF」等用語,又新聞稿附表所載最近一期降息期間漲幅已大幅下滑為僅7.7%,內文却以平均漲幅38.1%來表達等,前揭廣告內容核有對尚未募集成立基金投資績效預測及使人誤信保證獲利之違規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法令依據: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下稱投信事業 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及不得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次按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下稱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情事。
二、受處分人提供媒體涉及基金促銷之新聞稿內容,經查有使人誤信保證獲利及投資績效預測之違規情事,核有違反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8款及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6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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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