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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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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4038431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40384318號
受處分人: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江○○
地址: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及糾正。
事實:受處分人之業務人員郭○○及葉○○從事下列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及業務招攬,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規情事:
一、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年○○月○○日○○字第○○號函所載,民眾所提供受處分人業務人員(社群媒體帳號為○○)之LINE記事本截圖,內容載有「50萬一季 績效制獲利目標150萬,若沒有會再延期 ”經由鐘○○分析師同意”」等語。
二、依投信投顧公會○○年○○月○○日○○字第○○號函所載,受處分人之業務人員葉○○與民眾LINE對話中表示「自己操作還順利?」、「跟我能更好」、「法規規定不能保證」、「但有信心,且也證明實力」等語。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法令依據:
(一)按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下稱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情事。
(二)再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二、受處分人之業務人員郭○○及葉○○從事上開事實所列證券投資分析活動及業務招攬,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規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6款及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對公司處以糾正,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6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女士)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尤○○先生)
瀏覽人次: 4618   更新日期: 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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