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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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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明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4035857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140358578號
受處分人:李○○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明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達醫公司)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未由符合規定資格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明達醫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李○○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明達醫公司公告申報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之會計主管欄位未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下稱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次按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會計主管應具備相關資格條件。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明達醫公司公告申報之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係由莊○○於會計主管欄位簽名或蓋章,惟其未具備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資格條件,明達醫公司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以明達醫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李○○先生
副本: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明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瀏覽人次: 3860   更新日期: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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