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84502號)
2025-09-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84502號
受處分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程○○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受處分人未於114年7月10日以前公告申報114年6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證券商於依本法規定有關業務之文件,不依規定申報、公告,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受處分人未於114年7月10日以前公告申報114年6月份營運情形,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程○○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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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