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40384891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1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2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3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4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5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403848916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7號)
2025-10-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40384891號
受處分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至○月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其經理人及業務員有共同集資並提供帳戶及使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受處分人對其經理人及業務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辦理網路委託下單相同IP檢核作業,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82條第3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之○○分公司經理人郭○○、業務員高○○及戴○○等7人共同決議集資購買期貨顧問策略進行期貨交易,並分別於○年○月至○年○月及○年○月至○年○月期間由高○○及戴○○提供並使用渠等帳戶從事期貨交易;經紀業務○區督導楊○○等30人於○年○月至○年○月期間共同決定集資購買期貨顧問策略進行期貨交易,並交付現金予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顏○○,後續由顏○○提供並使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CA-19320業務員管理」有關「九、…經理人或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之行為…」規定,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之○○分公司經理人呂○○於○年○月○日辦理交易人○○○帳戶網路委託下單相同IP檢核作業時,明知○○○帳戶係由他人顏○○提供並使用,惟檢核結果卻未據實揭露該帳戶交易有非親自委託下單異常情形,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CA-193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有關「(一)29.(2)…A.應查明是否為委託人親自委託下單」規定,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
(四)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郭○○○年○月○日陳述意見書、高○○、戴○○、楊○○及呂○○○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1號
受處分人: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3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及○月○日對凱基證券○○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與他人共同集資並提供帳戶及使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且受處分人為該分公司經理人,顯有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為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及「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分別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另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五、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與業務員高○○、戴○○等7人共同決議集資購買期貨顧問策略進行期貨交易,並分別於○年○月至○年○月及○年○月至○年○月期間由高○○及戴○○提供帳戶以從事期貨交易,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理人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禁止行為之規定;另受處分人為○○分公司經理人且知悉並同意前揭行為,除出資參與集資交易,又於○年○月公開向其他業務員提及可彼此組團合資參與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程式交易,顯有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且未本誠實及信用原則阻止違規情事並予以遏止,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第2 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郭○○君、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2號
受處分人:高○○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及○月○日對凱基證券○○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共同集資並提供帳戶及使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為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所明定;另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五、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與經理人郭○○、業務員戴○○等7人共同決議集資購買期貨顧問策略進行期貨交易,並於○年○月至○年○月期間提供帳戶供渠等從事期貨交易;於○年○月至○年○月期間使用戴○○帳戶從事期貨交易,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 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高○○君、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3號
受處分人:戴○○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及○月○日對凱基證券○○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共同集資並提供帳戶及使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為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所明定;另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五、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與經理人郭○○、業務員高○○等7人共同決議集資購買期貨顧問策略進行期貨交易,並於○年○月至○年○月期間使用高○○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於○年○月至○年○月期間提供帳戶供渠等從事期貨交易,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 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戴○○君、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4號
受處分人: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4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 於○年○月○日、○月○日及○月○日對凱基證券○○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共同集資並提供帳戶及使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且受處分人為凱基證券經紀業務○區督導,顯有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為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及「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分別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另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五、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與○區主管呂○○等30人於○年○月至○月期間共同決定集資購買期貨顧問策略進行期貨交易,並交付現金予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顏○○,後續由顏○○提供並使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理人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禁止行為之規定;另受處分人為凱基證券經紀業務○區督導且知悉並同意前揭行為,並於Line群組提醒所轄同仁參與集資,且亦出資參與集資交易,顯有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且未本誠實及信用原則阻止違規情事並予以遏止,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1項、第2 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楊○○君、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5號
受處分人: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2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 於○年○月○日、○月○日及○月○日對凱基證券○○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共同集資並提供帳戶及使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及未落實辦理網路委託下單相同IP檢核作業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為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所禁止之行為…」為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所明定;另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五、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第17款及第23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為○○分公司經理人,與凱基證券經紀業務○區督導楊○○等30人於○年○月至○月期間共同決定集資購買期貨顧問策略進行期貨交易,且明知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顏○○係提供並使用所屬分公司客戶○○○帳戶方式,後續仍交付現金予顏○○從事期貨交易,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理人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禁止行為之規定;另受處分人於○年○月○日辦理○○○帳戶網路委託下單相同IP檢核作業時,明知○○○帳戶係由他人顏○○提供並使用,惟檢核結果卻未據實揭露該帳戶交易有非親自委託下單異常情形,與凱基證券內部控制制度「CA-193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有關「(一)29.(2)…A.應查明是否為委託人親自委託下單」規定不符,違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項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經理人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所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第2 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第17款及第23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呂○○君、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403848916號
受處分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月○日及○月○日對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 ○○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之業務員顏○○(下稱顏員)有共同集資並提供及使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受處分人對其業務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 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之業務員顏員於○年○月至○月期間與凱基證券經紀業務○區督導楊○○等30人共同集資購買期貨顧問策略,並提供及使用交易人○○○於凱基證券斗六分公司開立之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受處分人對顏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有關「(十八)…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之行為…」規定,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及顏員○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48917號
受處分人:顏○○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3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 於○年○月○日、○月○日及○月○日對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 ○○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共同集資並提供及使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為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五、提供帳戶供期貨交易人交易。…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於○年○月至○月期間與凱基證券經紀業務○區督導楊○○等30人共同集資購買期貨顧問策略,並提供及使用交易人○○○於凱基證券○○分公司開立之帳戶從事期貨交易,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所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5款及第17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顏○○君、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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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