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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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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53352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53352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53352號
受處分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7160609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19號11樓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oo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5月22日至6月4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下簡稱複委託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進放空效果超過一倍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以下簡稱ETF),以及未確實辦理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查作業與確認被授權下單人員金融商品專業知識與交易經驗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4年5月22日至6月4日對受處分人進行複委託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進放空效果超過一倍之ETF,核未符本會110年12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72038號令五(五)規定及證券商內部控制標準規範CA-1833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八)規定。
(二)辦理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核作業,有接受法人客戶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取代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以及未對被授權下單之人辦理專業知識測驗,以確認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與交易經驗等情事,核有未符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oo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oo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oo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楊志明
電話:02-27747234
傳真: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5335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會檢查局對貴公司進行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以下簡稱複委託業務)專案檢查,發現說明二所列缺失,應予糾正,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檢查局114年8月7日金管檢證字第11406081521號函、檢局(證)字第11406081522號函暨貴公司114年8月26日元證字第1140010158號函送陳述意見書辦理。
二、本會檢查局於114年5月22日至6月4日對貴公司進行複委託業務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
(一)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進放空效果超過一倍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核有未符本會110年12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72038號令五(五)規定及證券商內部控制標準規範CA-1833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八)規定。
(二)辦理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核作業,有接受法人客戶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取代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以及未對被授權下單之人辦理專業知識測驗,以確認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與交易經驗等情事,核有未符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除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鍰30萬元,並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
四、貴公司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oo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oo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oo先生)、本會檢查局
瀏覽人次: 3615   更新日期: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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