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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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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40385166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51661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5166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40385166號
受處分人: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日及○月○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之業務員林○○(下稱林員)及業務主管曾○○(下稱曾員)有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之情事,且受處分人就電子式專屬線路設定IP未明訂相關審核及管控程序,未符合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服務事業經理人所設計,…其目的在於促進服務事業之健全經營,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及「各服務事業應考量本事業…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事業內外在環境的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所明定;又按「期貨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十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55條第21款所明定;末按「期貨商業務員,於從事第2條第2項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期貨管理法令之情事:
1、受處分人之業務員林員及業務主管曾員於○年○月至○月期間有透過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策○○○)及天○○○股份有限公司招攬客戶洽林員向受處分人辦理開戶情事,林員及曾員有利用非公司受雇人進行業務招攬之行為,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受處分人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之規定。
2、另受處分人就電子式專屬線路(下稱DMA專線)設定IP未明訂相關審核及管控程序,致曾員未經授權即指示資訊部,將使用策○○○下單機之DMA專線客戶,配發與策○○○相同之DMA專線與IP網段,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不足,未符合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規定,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林員○年○月○日陳述意見書及曾員○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55條第21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51661號
受處分人:林○○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日及○月○日對元富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十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於○年○月至○月期間有透過策○○○股份有限公司及天○○○股份有限公司招攬客戶洽受處分人向元富期貨辦理開戶情事,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所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林○○君、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51662號
受處分人:曾○○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2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日及○月○日對元富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及未經授權即指示元富期貨資訊部對特定客戶配發特定電子式專屬線路與IP網段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十一、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有關業務。…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及第23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及元富期貨業務員林○○(下稱林員)於○年○月至○月期間有透過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策○○○)及天○○○股份有限公司招攬客戶洽林員向元富期貨辦理開戶情事,且受處分人未經授權即指示元富期貨資訊部,將使用策○○○下單機之電子式專屬線路(下稱DMA專線)客戶,配發與策○○○相同之DMA專線與IP網段,核有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及第23款所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1款及第23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曾○○君、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瀏覽人次: 3336   更新日期: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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