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403852891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5289號)
2025-11-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403852891號
受處分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及○日對受處分人○○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之業務員杜○○(下稱杜員)有利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另於盤中交易時間內透過手機網路連線從事期貨交易而與行為時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所訂之「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控管要點」規定不符等情事,受處分人對其業務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同一IP查核作業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定,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 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情事:
1、受處分人之業務員杜員於○年○月至○年○月○日期間有利用胞妹○○○(下稱○君)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另於盤中交易時間內有以本人及○君之帳號,透過手機網路連線從事期貨交易,受處分人對杜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有關「(十八)…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禁止之行為…」及行為時「CA-21850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所訂之「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控管要點」第四點「受託買賣業務員不得於交易時段及/或營業處所內,有…(一)使用行動電話、即時線上通訊軟體進行委託買賣業務」規定。
2、受處分人辦理IP查核作業,未查證杜員與○君於盤中交易時段下單IP相同是否具合理性,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之「(一)受託買賣作業、28.(2)C.應查證同一IP下單之原因及合理性」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及杜員○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5289號
受處分人:杜○○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2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 於○年○月○日及○日對凱基期貨○○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利用他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另於盤中交易時間內透過手機網路連線從事期貨交易而與行為時凱基期貨內部控制制度所訂之「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控管要點」規定不符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及第23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於○年○月至○年○月○日期間有利用胞妹○○○(下稱○君)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另於盤中交易時間內有以本人及○君之帳號,透過手機網路連線從事期貨交易,與行為時凱基期貨內部控制制度「CA-21850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所訂之「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控管要點」第四點「受託買賣業務員不得於交易時段及/或營業處所內,有…(一)使用行動電話、即時線上通訊軟體進行委託買賣業務。…」規定不符,前揭行為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及第23款所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及第23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杜○○君、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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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