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59115號)
2025-11-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59115號
受處分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5月5日至114年5月22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於反向型ETF之槓桿倍數調高為二倍時,仍有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進情事、未於法定期限內補辦委外事項之重大性評估、風險評估及盡職調查、委外事項之風險評估報告未經權責主管核決等,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4年5月5日至5月22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下列缺失:
(一)於反向型ETF之槓桿倍數調高為二倍時,仍有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進情事,核違反本會113年10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3825號令規定。
(二)辦理作業委外事項,未於法定期限內補辦相關之重大性評估、風險評估及盡職調查作業,核違反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3項及第18點規定。
(三)委外事項之風險評估報告未經權責主管核決,核違反受處分人所訂「委託他人處理作業規則」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陳○○女士)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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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