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40360187號)
2025-11-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40360187號
受處分人:吳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一、資產範圍。二、評估程序:應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等。三、作業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等。四、公告申報程序。五、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六、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七、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處罰。八、其他重要事項。
二、查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4條、第6條及「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第3點規定,於O年O月O日董事會決議對泰OOO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投資前,執行相關評估程序並將評估結果呈報董事會,事後亦未依董事會決議執行,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三、臺端係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吳OO
副本: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OO女士)、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
瀏覽人次:
2766
更新日期:
2025-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