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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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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為行為之負責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85659號; 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85659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85659號
受處分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OO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6月2日至1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未依公司所訂核決層級辦理客戶買賣額度之准駁、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入外國虛擬資產ETF、反向超過一倍之ETF及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未達A-等級之債券、對專業投資人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未報經董事會通過、客戶未提出或具備金融商品交易經驗即核予專業投資人資格,以及寄送董事會會議資料未採取適當加密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4年6月2日至1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對客戶全公司單日買賣額度總歸戶控管,核有未依公司所訂「通路事業本部證券開戶徵信與額度評估作業須知」第8條規定核決層級辦理准駁情事。
(二)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受理非專業投資人買入外國虛擬資產ETF、反向超過一倍之ETF及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未達A-等級之債券情事,核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33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四)、(五)及(十三)規定。
(三)辦理專業投資人審核:
1、公司所訂「專業投資人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暨交易經驗評核表」,對專業投資人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未報經董事會通過,核違反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
2、辦理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核作業,有自然人或法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未提出或具備金融商品交易經驗,即核予專業投資人資格,並投資高複雜性不保本境外結構型商品(FCN),核違反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
(四)未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寄送董事會會議資料,核違反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OO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OO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OO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856591號
受處分人:黃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為行為之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6月2日至18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華南永昌證券對董事會討論議案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事項,有未先提審計委員會議討論,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同法第14條之5第1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4年6月2日至18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華南永昌證券對董事會討論議案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事項,有未先提審計委員會議討論,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對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裁處罰鍰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OO先生
副本: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OO先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OO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OO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OO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1838   更新日期: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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