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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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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668561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6685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668561號
受處分人: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530683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00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8月11日至114年8月22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客戶未以限價或市價方式指示委託價格及有未留存客戶來電號碼、有單一帳戶買進張數超逾限額控管張數、客戶申請提高融資成數,未有分公司經理人核准紀錄、對客戶詢價圈購單所留存通訊資料與公司員工相同,有未查明是否有員工利用他人名義申購即逕予配售、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業,迄今仍未設置個人資料管理單位,且未提出個人資料自我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及有未將含有客戶個人資料之實體紙本文件及數位檔案資料納入清查範圍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4年8月11日至114年8月22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受理客戶透過電話委託下單,有未以限價或市價方式指示委託價格者暨對客戶以電話語音委託下單,有未留存來電號碼之情事,核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十四)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第8款第2目、「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6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符。
(二)辦理高風險股票控管作業,客戶買進高風險股票,有單一帳戶買進張數超逾限額控管張數,核與貴公司所訂「高風險股票控管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不符;暨客戶融資買進高風險股票,申請提高融資成數,惟未有分公司經理人核准紀錄,核與貴公司所訂「授信業務高風險證券及客戶控管辧法」第4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可轉債詢價圈購配售作業,對客戶詢價圈購單所留存通訊資料與公司員工相同,惟未查明是否有員工利用他人名義申購即逕予配售情事,核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5112詢價圈購作業十二(三)之規定不符。
(四)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業,迄今仍未設置個人資料管理單位,且未提出個人資料自我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核與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5條規定不符;另貴公司辦理113年度個資盤點作業,有未將含有客戶個人資料之實體紙本文件及數位檔案資料納入清查範圍之情事,核與同法第4條規定不符。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王00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00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00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00先生)、本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668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會檢查局對貴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說明二所列缺失,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本會檢查局114年11月3日檢局(證)字第11406081982號函檢送對貴公司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14S031)、本會檢查局114年11月3日金管檢證字第11406081981號函、貴公司114年11月26日(114)致和南管字第0086號函檢送之陳述意見書辦理。
二、本會檢查局於114年8月11日至114年8月22日對貴公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貴公司有下列違規情事:
(一)受理客戶透過電話委託下單,有未以限價或市價方式指示委託價格者暨對客戶以電話語音委託下單,有未留存來電號碼之情事,核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十四)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第8款第2目、「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6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符。
(二)辦理高風險股票控管作業,客戶買進高風險股票,有單一帳戶買進張數超逾限額控管張數,核與貴公司所訂「高風險股票控管作業辦法」第4條規定不符;暨客戶融資買進高風險股票,申請提高融資成數,惟未有分公司經理人核准紀錄,核與貴公司所訂「授信業務高風險證券及客戶控管辧法」第4條規定不符。
(三)辦理可轉債詢價圈購配售作業,對客戶詢價圈購單所留存通訊資料與公司員工相同,惟未查明是否有員工利用他人名義申購即逕予配售情事,核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5112詢價圈購作業十二(三)之規定不符。
(四)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業,迄今仍未設置個人資料管理單位,且未提出個人資料自我評估報告提報董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核與本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5條規定不符;另貴公司辦理113年度個資盤點作業,有未將含有客戶個人資料之實體紙本文件及數位檔案資料納入清查範圍之情事,核與同法第4條規定不符。 
三、上開缺失顯示貴公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予以糾正處分。
四、其餘檢查缺失事項,亦請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並確實依檢查局意見改善。
五、另請貴公司應確實依本會110年4月13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413號函對投資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發行人或辦理借貸業務交易對象為實質利害關係人者,自主納入控管其交易或投資限額,以及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訂定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並請副本收受者證交所輔導及列入追蹤至改善為止。
六、貴公司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王00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00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00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00先生)、本會檢查局
 
瀏覽人次: 1209   更新日期: 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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