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80624號)
2026-02-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80624號
受處分人: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郭○○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7月24日至同年8月1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4年7月24日至同年8月1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下列缺失情事:
(一)辦理經紀業務買賣額度審核作業,對跨分公司客戶核予單日買賣額度合計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有未每年調查更新客戶徵信資料之情事,核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20客戶徵信作業(一)、5規定不符。
(二)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有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如下:
1、有反向型ETF槓桿倍數調高為2倍,仍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進情事,核與行為時本會110年12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100372038號令第5點第1款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33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四)規定不符。
2、有受理非專業投資人複委託買進外國虛擬資產ETF情事,核與行為時本會113年10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3825號令第5點第2款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33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一、(十三)規定不符。
(三)對外提供司法、檢調等機關調取或查詢客戶開戶、交割及交易資料等文件,有未以密件處理並提示查詢機關應予保密情事,核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公務機關查詢、解繳及變賣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不符。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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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