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69405號)
2026-02-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69405號
受處分人: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OO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7月9日至7月25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本會檢查局於114年7月9日至7月25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114年度辦理外幣風險部位管理作業,對持有之外幣風險部位有超過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淨值之15%,核已違反「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
(二)113年3月間辦理客戶受託買賣額度審核作業,對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開戶並同時委託代理人辦理買賣及交割者,有核准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超逾新臺幣2,000萬元之情事,核已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22條規定。
(三)114年5月間有將客戶對帳單寄送至營業員之電子信箱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40「客戶帳戶之管理作業」(五)6之規定。
(四)113年9月及114年5月間作業委外契約有未載明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受委託機構聘僱人員之管理及非經證券商書面同意,不得將作業複委託等事項,核已違反「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10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
(五)114年4月間辦理作業委外項目之重大性及風險評估,評估結果屬高風險或具重大性者,有未依內規陳核董事長核准情事,核已違反該公司所訂「委外內部作業準則」第伍、三之規定。
(六)113年10月間辦理受託買賣交易錄音主機系統設備維護作業,有未納入作業委外範圍,致未辦理申報委外項目及進行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與客戶權益影響之評估,核已違反「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規定。
二、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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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