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140368375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683751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683752號)
2026-02-0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68375號
受處分人:葉○○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智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5年2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4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另查受處分人目前未在證券商任職,請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註記列管)。
事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遠智證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未依規辦理登記前,即從事提供客戶境外結構型商品報價等行為,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遠智證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於113年10月間尚未至該公司台中分公司到職且未依規辦理登記前,即從事提供客戶境外結構型商品報價等行為,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送受達人:代表人劉○○女士)、葉○○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403683751號
受處分人: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智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5年2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4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遠智證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督導之業務員執行業務前,未依規辦理登記及未依公司內部規定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銷售作業等情事,受處分人知悉卻未適時導正,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遠智證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時任業務員葉○○(下稱葉員)督導主管,於明知葉員於113年10月間尚未到職且尚未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登記,卻因葉員與客戶熟識而任由其將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報價提供客戶,及113年10月至114年3月間對所督導業務員未依遠智證券財富管理部執行業務作業要點第4條第5項規定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銷售作業,未適時導正,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送受達人:代表人劉○○女士)、陳○○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403683752號
受處分人: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9039617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劉○○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受處分人查核,發現受處分人辦理客戶申請專業投資人之資格審核,未盡合理調查責任、業務員未辦理登記前即執行業務、業務員未依公司規定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銷售服務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業務人員未善盡督導管理,核已違反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5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為之。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由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執行業務。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5項規定,第三項各款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條件,應由受託或銷售機構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投資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受處分人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辦理客戶申請專業投資人資格審核,對於客戶財力條件係由他人單筆匯款新臺幣3,000萬所達成,未向投資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及留存調查記錄,核已違反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第5項規定。
(二)業務員尚未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辦理登記前,即從事提供客戶境外結構型商品報價等行為,以及113年10月至114年3月間業務員提供財富管理部門客戶境外結構型商品銷售服務,未依受處分人所訂財富管理部執行業務作業要點第4條第5項規定辦理,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8條及證券商內部控制標準規範CW-11000人員聘僱作業(六)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對於業務人員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劉○○女士)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1658
更新日期:
2026-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