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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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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4036062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40360623號
受處分人:徐○○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霈公司或該公司)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於114年7月28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美國FDA已核准執行該公司新藥「CBL-514」三期臨床試驗申請,並說明預計於114年第3季開始納入受試者,惟實際時程將依執行進度調整。嗣114年9月9日康霈公司於法人說明會說明延後三期臨床收案時程,並於114年9月18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新說明預計收案時程,表示該公司於114年9月5日已決定優化新藥「CBL-514」三期臨床受試者自評量表(PR-AFRS)表達方式並將三期臨床預計收案時間由114年第3季延後至115年第2季。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次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有關發生「…、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屬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康霈公司至遲已於114年9月5日即已決定延後三期臨床收案時程,該項消息足以影響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及對其市場價格之預期,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相關資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規定情事。
三、受處分人為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徐○○君
副本:康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徐○○君)、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    
瀏覽人次: 1077   更新日期: 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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