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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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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安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4036597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40365977號
受處分人:黃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查安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O年O月O日董事會通過子公司董事派任案,部分子公司董事異動為臺端,惟臺端未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等資訊,核違反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
三、臺端係安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前開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黃OO
副本:安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黃OO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
瀏覽人次: 2109   更新日期: 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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