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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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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5033276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50332765號
受處分人:陸○○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安公司)未於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26條之3第7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但書規定,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二、智安公司於114年6月20日股東常會選任本屆5席董事,截至114年11月7日止計2席董事辭任,致董事缺額已達114年選任席次之三分之一,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60日內(115年1月7日前)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以智安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以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陸○○先生
副本: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陸○○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
瀏覽人次: 1552   更新日期: 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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