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50337201號)
2026-04-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50337201號
受處分人:包○○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
地址:○○○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查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德公司)於112年9月至113年10月間連續處分所持有之起而行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合計15,400,000股,未依公司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6條規定之投資循環內部控制作業程序填寫投資取得(處分)申請單,及未按核決權限表經相關權責人員簽核與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次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一、資產範圍。二、評估程序:應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等。三、作業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等…。」。
二、查立德公司於112年9月至113年10月間連續處分所持有之起而行綠能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合計15,400,000股,未依公司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6條第3款規定,按其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之長(短)期投資之取得與處分作業,簽訂買賣合約、填寫投資取得(處分)申請單、按核准權限簽核至董事長及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等,核已違反前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以立德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以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包○○先生
副本: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包○○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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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