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金管證審罰字第1150337215號)
2026-04-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50337215號
受處分人: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圓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逾貸與期限,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三圓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查三圓公司於114年1月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短期融通資金貸與關係人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圓公司)新臺幣4億元,迄今尚未全數收回,貸與期限已逾1年,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從事之資金貸與,所稱短期,係指一年。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違反同法第36條之1所訂處理準則有關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經查三圓公司於114年1月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短期融通資金貸與關係人山圓公司新臺幣4億元,並於同日動撥,惟迄今已逾1年貸與期限尚未全數收回,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以三圓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王○○先生
副本: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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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