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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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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5038175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50381759號
受處分人: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丁○○
地址: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9月12日至23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基金(含ETF)廣告行銷法令遵循」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公司網站揭露ETF追蹤差距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揭露之累計報酬率,有以ETF之含息報酬率與標的指數不含息報酬率進行比較,有比較基礎不一致,易致投資人誤解ETF績效優於追蹤指數之違失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法令依據: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下稱廣告行為規範)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基金績效與指標(benchmark)作比較時,比較基期、基礎(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和指標皆用含息績效比較,或皆用不含息績效比較)及計算幣別應一致。又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公開說明書記載準則)第3條第1款、第20條第2款第4目規定,指數股票型基金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編製所記載之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再按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下稱金融業廣告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違反法令、本會之規定或自律規範之情事。
二、受處分人於公司網站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揭露內容,有以ETF之含息報酬率與標的指數不含息報酬率進行比較,有比較基礎不一致,易致投資人誤解ETF績效優於追蹤指數,且有數檔基金長期揭露存有前揭比較基礎不一致情事,核有違反廣告行為規範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4目、公開說明書記載準則第3條第1款及第20條第2款第4目及金融業廣告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分如主旨,並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尤○○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證期局投信投顧組、證期局秘書室、證期局主計室
 
瀏覽人次: 1562   更新日期: 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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