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規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150381822號)
2026-04-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50381822號
受處分人: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地址: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9月3日至11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基金(含ETF)廣告行銷法令遵循」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之追蹤股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廣告文宣有以月配息為主要訴求之情形。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法令依據: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下稱廣告行為規範)第8條第20款規定,股票型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股票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股票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不得以月配息為廣告或銷售之主要訴求。另按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下稱金融業廣告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違反法令、本會之規定或自律規範之情事。
二、受處分人於追蹤股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廣告文宣揭露內容有「以月配息為主要訴求」之情事,核有違反廣告行為規範第8條第20款及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3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女士)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尤○○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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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