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34483號)
2026-04-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34483號
受處分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鄭○○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4年10月13日至同年11月4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次依同規則第37條第13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情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4年10月13日至同年11月4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下列缺失情事:
(一)營業員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3款規定。
(二)辦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有未依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者,如:
1、所訂「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準則」,雖已指定資訊安全部作為公司作業委外之專責單位,惟對專責單位之應行執行事項尚未納入「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等內容,不利專責單位與委外作業部門之權責分工,核已違反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
2、有未辦理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與客戶權益影響之評估與管控,及未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報委外項目者,核已違反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3項及第3點第2項規定。
3、有未於應注意事項發布(112年8月31日)施行起一年內補正辦理委外事項之重大性、風險程度及盡職調查者,核已違反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
4、與受託機構簽訂之作業委外契約,有未完整載明委外事項範圍者,核已違反應注意事項第10點第1項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3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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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