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50345386號)
2026-06-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50345386號
受處分人: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次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規定,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係屬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二、查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崴公司)之子公司富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9日就承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離岸風力發電第二期工程履約爭議向公共工程委員會遞交調解申請,該案調解金額新臺幣(以下同)20,699,582千元,為森崴公司114年第1季財務報告之歸屬母公司業主權益17,400,235千元之1.19倍,故對森崴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惟森崴公司遲至114年6月17日始辦理前開調解案之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前開相關規定。
三、臺端係森崴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旨。
理由及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第178條第1項第4款、第179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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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