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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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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4573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45738號
受處分人: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檢查局於115年1月8日至22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包銷持股致市場風險值超逾部門限額未依所訂程序呈報、對具重大性之委外事項未訂定強化之控管及緊急應變措施、提供公務機關查調客戶個人資料有未以密件處理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會檢查局於115年1月8日至22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承銷部對包銷持股而致市場風險值超逾部門限額,有未簽報董事長核可後提報董事會核准之情事,核違反所訂「風險管理程序」第7條第1款規定。
(二)承銷部對其市場風險值超限未向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核違反所訂「風險管理程序」第7條第2款規定。
(三)風險管理室對承銷部超限情形未出具書面警示通知,核違反所訂「風險管理程序」第5條第1款第1目規定。
(四)對具重大性之委外事項,尚未訂定強化之控管及緊急應變措施,核違反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3項第3款規定。
(五)提供公務機關來函查調客戶之資料,有未以密件處理並提示查詢機關應予保密之情事,核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公務機關查詢、解繳及變賣扣押財產收費作業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1406   更新日期: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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