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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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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咖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15034506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50345062號
受處分人:何○○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咖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咖碼公司)114年度財務報告由不符會計主管資格之人蓋章,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咖碼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咖碼公司公告申報之114年度財務報告會計主管欄位由未符合會計主管資格條件之人蓋章。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次按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下稱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會計主管應具備相關資格條件。
(二)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同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咖碼公司於115年4月7日董事會通過任命陳○○君擔任會計主管,依據咖碼公司會計主管現況或異動資料表申報書檢附之陳君學經歷證明文件,陳君曾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93年7月7日至104年5月12日屬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部擔任稽核長(於○○公司任職期間自91年11月1日起至96年7月28日止),惟依○○公司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SII系統之申報資料,陳君擔任內部稽核人員期間未達3年(自93年6月起至95年3月止),且僅於○○公司屬公開發行公司之期間始得採計;另依所檢附○○公司服務證明之內容,尚無法證明陳君於95年3月以後從事會計業務,亦無法提出符合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爰尚難認定其資格符合進修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三、次查咖碼公司公告申報之114年度財務報告係由陳君於會計主管欄位蓋章,惟陳君未具備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咖碼公司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以咖碼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何○○先生
副本:咖碼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瀏覽人次: 1320   更新日期: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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