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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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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50342766號、金管證期字第1150342766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50342766號
受處分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及○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之業務員○員有未經交易人同意,洩漏交易人委託事項以及未落實對交易人之徵信評估等情事,且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辦理交易人之開戶徵信評估作業時,未落實執行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以及辦理網路下單IP位址相同篩選作業,僅就國內期貨交易篩選,未將國外期貨交易納入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 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 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受處分人核有下列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情事:
1、受處分人業務員○員辦理○○○(下稱○君)之開戶徵信作業,知悉○君期貨開戶數為0家,且○君無交易經驗,惟○員於「客戶交易能力評估表」誤勾選投資種類「期貨/選擇權」且投資經歷勾選「5年以上」,未落實對○君之徵信評估。另○員未經交易人○君及○○○(下稱○君)同意,以Line方式洩漏給○○○有關○君○年○月份及○君同年○月份及○月份之國外交易口數及手續費折讓資訊等情事。受處分人對○員辦理開戶徵信作業及洩漏客戶委託事項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CA-2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有關「(一) 2.…負責徵信審查人員應於交易人申請開戶時,請交易人詳實填具「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並應依「徵信及審核表」對交易人進行評估…3.公司辦理徵信評估作業,應以合理方式為之,並確保有效執行…」以及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有關「(十八)…業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等規定。
2、受處分人辦理交易人網路下單IP位址相同篩選作業,篩選程式設定僅就國內期貨交易篩選,未將國外期貨交易納入,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有關網路下單相關IP檢核作業規定「28.公司如已辦理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業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辨理:(1)應產製每日總分公司所有網際網路委託達下列標準…之相同IP資料明細:A.多筆買賣期貨委託口數…」之規定不符。
(三) 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及○員未具日期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503427661號
受處分人: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受處分人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及○日對永豐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未經交易人同意,洩漏交易人委託事項以及未落實對交易人之徵信評估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 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 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五、…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二十三、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5款及第23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未經交易人○○○(下稱○君)及○○○(下稱○君)同意,以Line方式洩漏給○○○有關○君○年○月份及○君同年○月份及○月份之國外交易口數及手續費折讓資訊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5款所列禁止行為之規定。另受處分人辦理○君之開戶徵信作業,知悉○君期貨開戶數為0家,且○君無交易經驗,惟受處分人於「客戶交易能力評估表」誤勾選投資種類「期貨/選擇權」且投資經歷勾選「5年以上」,未落實對○君之徵信評估,與永豐期貨內部控制制度「CA-2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有關「(一) 2.…負責徵信審查人員應於交易人申請開戶時,請交易人詳實填具「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並應依「徵信及審核表」對交易人進行評估…3.公司辦理徵信評估作業,應以合理方式為之,並確保有效執行…」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規範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所列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 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5款及第23款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朱○○君、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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