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期罰字第1150340178號)
2026-07-0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50340178號
受處分人: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7176335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〇〇〇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受處分人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紀業務,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〇年〇月〇日及〇日對受處分人查核結果,受處分人未定期就系統容量辦理壓力測試與設計成交回報檢核機制,未以錯帳作業處理錯誤之期貨交易等情事,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〇年〇月〇日交易輔助系統發生異常,經查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核有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1、未定期就系統容量辦理壓力測試與設計成交回報檢核機制,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C-27020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有關「(六)公司(期貨經紀商)之電腦系統應訂定定期(每年至少1次)由內部或委託外部專業機構評估電腦系統容量及安全措施之機制與程序,定期對系統容量進行壓力測試,並留存紀錄。」及「CC-29000系統開發及維護」有關「(五)系統設計:6.控制設計。處理過程之控制設計應適切。」規定不符。
2、未以錯帳作業處理錯誤之期貨交易,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21540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有關「(三)錯帳處理作業:1.因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或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帳﹍。」規定不符。
二、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〇年〇月查核報告、受處分人〇年〇月〇日函陳述意見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〇〇〇先生)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〇〇〇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〇〇〇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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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