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832261號、金管證券字第1150383226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503832261號
受處分人: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6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之自營部主管陳○○(下稱陳員)有利用他人名義於其他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有代理他人開戶、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買進同為受處分人自營帳戶持有之有價證券及有透過Line與親屬分享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對陳員未善盡督導之責,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6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同規則第37條第16款規定,證券商不得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秘密。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交所於114年12月15日及16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
(一)陳員於114年4月間利用○○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名義於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核已違反受處分人所訂內部控制制度CA-11110普通交易帳戶: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四)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A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五)內部人員交易:1之規定。
(二)陳員有於○○公司開戶過程中代理開戶情事,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規定不符,顯示受處分人未善盡督導責任,核已違反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十二)之規定。
(三)陳員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於114年4月間以○○公司帳戶買進同為受處分人自營帳戶持有之上市股票○○○(代號:○○○○)情事,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不符,顯示受處分人未善盡督導責任,核已違反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十二)規定。
(四)陳員於114年1月至4月期間有透過line與其岳父分享在受處分人自營帳戶所操作或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書之○○、○○、○○○及○○○等上市股票之心得與績效,且陳員與其岳父討論股票買賣時,提及○○○○(○○○)股票當時價格划算,與陳員撰寫之投資分析報告書內容大致相符,有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情事,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符,顯示受處分人未善盡督導責任,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6款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6款等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503832262號
受處分人:陳○○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銀證券) 停止受處分人4個月業務之執行,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另受處分人目前未在證券商任職,請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4年12月15日及16日對台中銀證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利用他人名義於其他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於開戶過程中代理他人開戶、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買進同為受處分人自營帳戶持有之有價證券及有透過Line與親屬分享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7款及同條第 3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第17款規定,業務人員不得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不得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同條第3項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證交所於114年12月15日及 16日對台中銀證券進行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114年4月間利用○○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名義於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與台中銀證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CA-11110普通交易帳戶: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四)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A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五)內部人員交易: 1規定不符,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二)有於○○公司開戶過程中代理開戶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規定。
(三)有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於114年4月間以○○公司帳戶買進同為台中銀證券自營帳戶持有之上市股票○○○(代號:○○○○)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四)有於114年1月至4月期間透過line與受處分人岳父分享在台中銀證券自營帳戶所操作或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書之○○、○○、○○○及○○○等上市股票之心得與績效,且受處分人與其岳父討論股票買賣時,提及○○○○(○○○)股票當時價格划算,與受處分人撰寫之投資分析報告書內容大致相符,有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君、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簡○○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2422   更新日期: 2026-07-20
回到頁首